[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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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8日、5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但渡街上依照法定程序对长寿区但渡镇王义祥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售的五谷杂粮面包、莎麦鸡精调味料分别进行抽样,其中,五谷杂粮面包、抽样数量(含备样)2.15kg,备样0.57kg;莎麦鸡精调味料抽样数量(含备样)9袋,备样2袋。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06月18日,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出具的关于五谷杂粮面包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5-0969),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管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莎麦鸡精调味料的《检验报告》(No:A25SH01928),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06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专2025-05-0969)、(A25SH01928),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6月2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五谷杂粮面包是2025年5月5日购进,购进数量4kg。当事人在抽检前销售了1.85kg,抽检购样2.15kg,于2025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莎麦鸡精调味料购进数量30袋。当事人在抽检前销售了5袋,抽检购样9袋,生产日期为2025/01/05,该剩余16袋未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0,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五谷杂粮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莎麦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莎麦鸡精调味料属于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积极整改,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六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预包装食品”规定的免罚情形,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五谷杂粮面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莎麦鸡精调味料的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整改情况:对员工加强了培训,在今后的进货过程中严格查验,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