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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2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522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寿区洪湖天隆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待售货架上的“银川白玉山药”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数量3.81kg(含备样),20256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A25SH023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本局于202562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5SZ02622)、检验结果通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银川白玉山药”销售。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2025710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此前从供货商购进“银川白玉山药”15kg,本局2025626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银川白玉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店堂告示的方式通知消费者针对该批次不合格银川白玉山药进行退货等食品召回处置,但整改期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货或不良反应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作为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方索要检验合格报告。经本局2025821日复查,前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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