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9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长路18号附7号的*(李建文)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购进的尖椒、山药进行了抽样,尖椒抽样数量为4.6kg,其中备样数量为1.9kg;山药抽样数量为4.35kg,其中备样数量为1.7kg。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4月10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尖椒的《检验报告》(№:A25SG00878),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药的《检验报告》(№:A25SG00885),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A25SG00878)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50230375),《检验报告》(№:A25SG00885)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5500000650230378),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如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年4月2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尖椒为当事人2025年3月6日以4元/kg的价格从重庆市长寿区四季椒行购进,购进数量15kg,销售单价6元/kg,一共销售了15kg,该批次山药为当事人2025年3月6日以6元/kg的价格从重庆长寿区老二山药购进,购进数量25kg,销售单价8元/kg,一共销售了25kg,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尖椒中噻虫胺项目残留量、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残留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尖椒中噻虫胺项目残留量、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导致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管理,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