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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1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217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菩街道桃园支路6号6幢1-12的长寿区路过蔬菜水果店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龙眼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3.16kg,其中备样数量为1.5kg,在抽样的同时,拍摄了相关图片数张。2025年2月26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关于龙眼的《检验报告》(No:A25SR02470),其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龙眼的《检验报告》(No:A25SR02470)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5SR02470),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告知当事人如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202531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龙眼是当事人于2025217日从别处购进,共计11kg,供应商信息不详,销售单价16/kg,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按相关要求召回、整改到位。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的反馈,也未收到不良情况反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销售龙眼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把关好进货渠道,导致当事人购进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进一步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管理,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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