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4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4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 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流通环节对重庆豪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2024/10/08批次山椒花生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数量(含备样)2.766kg,备样数量1.24kg);2025年1月21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样品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2025)FJ(WH)-SP-0013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1月26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执法意见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当事人于2025年2月4日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受理复检申请。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作为复检机构,对上述抽样备样产品进行复检,2025年2月17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WT-0000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送检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2月24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不合格山椒花生生产10件,规格5kg/件,被抽检2.766kg,共召回0kg,共销售50kg。销售出去的山椒花生产品暂未收到消费者举报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企业排查,被抽检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是由于生产原料小米椒中含有二氧化硫带入的,在小米椒进入生产环节后,未经过充分、有效的脱硫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较高,增加了成品山椒花生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风险。整改情况:1、收取供应商小米椒的检验报告,要求必须符合检验合格;2、在生产流程中增加小米椒脱硫工序,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残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