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按照抽检计划,本局对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城市场的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正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8日,抽样数量3.61kg,其中备样数量1.8kg,单价:16元/kg)进行抽样。2024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4SG20418的《检验报告》,对上述韭菜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24日,本局向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A24SG20418)、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于2025年1月1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购进数量20.83kg,其中6.83kg是外包装和损耗,销售单价16元/kg,一共销售了14kg,上述食品于2024年11月18日进行抽样送检,抽样3.61kg,剩余10.39kg)已全部售出。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在收到《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经营场所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一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亦未收到购买此批不合格产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2.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对涉案食品本身之外观上(通过食品的感官性状色、香、味、形等方面判断食品质量状况)不能辨识是否农药残留超标,导致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整改情况:长寿区贾七蔬菜配送经营部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今后将加强风险意识,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