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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按照抽检计划,本局对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1号1幢1-22的“长寿区君家鑫悦水果店”的“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12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A24SG21952),对上述“龙眼”做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2月27日,本局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4SG21952)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5年1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龙眼”3.542kg,抽检时销售抽检样品3.542kg,故该批次不合格“龙眼”抽检时已销售完毕,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长寿区君家鑫悦水果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长寿区君家鑫悦水果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排查,长寿区君家鑫悦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源于其严格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方索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建立进货记录或留存相关票据;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注意食品质量。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长寿区君家鑫悦水果店进行了现场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复查验收结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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