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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805433L/2025-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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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

2024年10月23日,抽检人员对重庆律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10-22的桂圆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341735313ZX并现场拍摄了样品、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员照片7张。2024年11月20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 SBJ24500000341735313ZX),该批次的桂圆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桂圆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2024年11月29日,本案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桂圆11kg,除抽检检验3.286kg,其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但期间一直未接到消费者前来退货,期间亦未接到购买食用此不合格食品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桂圆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种植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当事人购进了不合格的食品。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并开展自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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