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18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090 |
| [ 发文字号 ] | 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181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4 |
| [ 成文日期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正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钟婵等人利用你公司名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0年12月25日,你公司实际负责人钟婵、业务部经理、培训讲师陈东杰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判决如下:钟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陈东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你公司实际负责人钟婵、业务部经理、培训讲师陈东杰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你公司名义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所指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第九条第(六)项“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1. 吊销营业执照;
2. 将重庆正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久强、王成 联系电话:023-63851665
联系地址:渝中区和平路156号铂蓝地大厦4楼405室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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