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渝中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96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96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渝中区幺妹鲜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幺妹鲜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部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桂圆,经抽样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桂圆销售。由于该批次的桂圆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重庆驿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驿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进货视频、进货凭证、情况说明、上家的工商信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予立案。

四、渝中区舒畅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舒畅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已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

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肖家湾店经营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肖家湾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3-0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产产品储存条件进行改善确保符合产品储存要求,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2元。

六、渝中区长青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库尔勒香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长青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经抽样检验,其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库尔勒香梨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库尔勒香梨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七、李生荣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生荣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其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山药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八、重庆阳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香酥菠萝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阳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香酥菠萝包(生产日期:2025-03-23),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香酥菠萝包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企业生产过程质量管控,对关键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品管部安排专人加强对原料搅拌环节监督检查,确认“人、机、料、法、环”按标准作业流程操作。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委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46.5元。

九、渝中区江磊便利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江磊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韭菜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2元。

十、渝中区富维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富维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为噻虫胺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芹菜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芹菜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3、罚款:600元整。

十一、刘代兵经营的红皮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代兵(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皮萝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皮萝卜销售。由于该批次的红皮萝卜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经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项编码为M00301301的情形,依法给予以减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3、罚款:1000元整。

十二、刘代兵经营的脆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代兵(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脆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脆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脆山药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经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项编码为M00301301的情形,依法给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3、罚款:1000元整。

十三、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经抽样检验,其铅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干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干山药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四、渝中区创儿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创儿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1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五、渝中区小口百货经营超市销售的红心王红苕(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小口百货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心王红苕(甘薯)(购进日期:2025年8月18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红薯已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经营的银川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银川面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银川面山药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十七、渝中区徐果儿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徐果儿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9月11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香蕉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9.5元。

十八、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豇豆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豇豆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免予处罚。

十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生产日期:2025-09-16),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螺丝椒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额351.01元;2.处以罚款2000元。

二十、渝中区阿旭百货店经营的鸡短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阿旭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鸡短爪(购进日期:2025年9月4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鸡短爪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十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油路店经营的鲍鱼(10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石油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鲍鱼(10头)(购进日期:2025年9月17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鲍鱼(10头)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十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经营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9月1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胡萝卜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十三、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椒”、“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经营的“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年9月19日),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采购时,未全面、准确查验留存供货商的主体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便进行采购销售。案发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之后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召回通告发出后,未接到消费者关于相关问题的反馈。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29元。

二十四、张金蓉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金蓉(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花生米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花生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