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渝中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渝中区蓝豪优选生鲜超市销售的新鲜大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蓝豪优选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新鲜大土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月3日),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蜜薯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不是其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渝中区汇百佳便利店销售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汇百佳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购进日期:2025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蜜薯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不是其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渝中区美佳美老火锅店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美佳美老火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7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四、*(江文权)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文权)(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青椒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交了相应的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含量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蒋灵)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蒋灵)(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蜜薯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六、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月8日),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认为供货商提供了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涉及“四季豆”的快速检测报告,认为产品是合格的,便采购进行销售。案件发生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因该批次产品是零售且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关于相关问题的反馈。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七、渝中区农夫之家纸包鱼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农夫之家纸包鱼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06月06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由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7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八、渝中鬼火芋儿鸡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鬼火芋儿鸡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06月06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由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7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九、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经营的去皮芋儿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去皮芋儿(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去皮芋儿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经营的青芥辣酱(芥末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青芥辣酱(芥末酱)

(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青芥辣酱(芥末酱)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一、渝中区双庆火锅馆经营的屠场鲜血旺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双庆火锅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屠场鲜血旺(购进日期:2025年3月28日),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问题项目:猪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屠场鲜血旺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因该批次产品是零售且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店所售屠场鲜血旺原料为从重庆兆龙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血,该店点餐系统、现场菜单及销售票据显示名称与此相符,风险原因系抽检工作人员误将猪血当作鸭血抽检所致。由于风险监测报告不作为定案依据,故不予立案。

十二、重庆仙佰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仙佰鲜谷饲肥牛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仙佰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仙佰鲜谷饲肥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1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仙佰鲜食品有限公司已未在注册地经营,经物管负责人见证无法送达检验报告和进行进一步调查。

十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经营的红圆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圆椒(购进日期:2025年6月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圆椒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四、渝中区尚龙生活超市经营的炒珍珠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尚龙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炒珍珠花生

(购进日期:2025年7月5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圆椒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五、渝中区豪果子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豪果子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已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肖富强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肖富强(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红薯已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邓恩全)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邓恩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十八、重庆珍材实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去刺黑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珍材实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广东冠洲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去刺黑鱼片(生产日期:2025年3月12日),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广东冠洲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还未交付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见有该批次产品存储待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的产品还处于生产阶段,未验收和售卖,且已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十九、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销售的御丰绿色蔬菜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御丰绿色蔬菜菠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9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NY/T 743-2020《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御丰绿色蔬菜菠菜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十、渝中区阿旭百货店销售的长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阿旭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长茄(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6月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长茄(茄子)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十一、渝中区加佳甄选文化创意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伏湿膏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加佳甄选文化创意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伏湿膏(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店内没有存货,每次顾客下单,都是由厂家直接发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