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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342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342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成文日期 ] 2025-12-19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解都店销售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2日,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解都店现场销售的鲜龙眼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GBJ25000000001730655ZX)。2025年9月25日,本局收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GJZX6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10kg鲜龙眼,1.626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8.374kg鲜龙眼已被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收集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资质等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 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予处罚。

二、重庆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销售的豉油皇砂猪肠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重庆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现场销售的豉油皇砂猪肠粉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GJC25000000650230409ZX)。2025年9月2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5SB004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5kg豉油皇砂猪肠粉,1.8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3.2kg豉油皇砂猪肠粉已被售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解都店销售冰糖麻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解都店现场销售的冰糖麻饼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GZJ25500103654400023)。2025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5SZ04604),2025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20盒冰糖麻饼,8盒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12盒冰糖麻饼已被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收集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资质等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 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予处罚。

四、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销售的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日,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渝中区利燕副食品超市)现场销售的鲜龙眼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GBJ25000000001730675ZX)。2025年9月29日,本局收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GJZX6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10.5kg鲜龙眼,销售4.126kg(其中1.508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6.37kg鲜龙眼已被当事人带回家自行食用。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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