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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成文日期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双强)


当事人:*(李双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ABPGC79W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时代天街15号5-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双强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凯贝着色剂3瓶(不同颜色),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
2022/03/20、2022/10/13、2022/11/12,标示保质期均为2年,上述产品标示产品名称为: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在该场所货架上另发现有展艺紫薯粉1瓶(标示生产日期:2023/09/04,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0g),糖小姐紫薯粉1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11.12,保质期12个月,规格:20g),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渝渝中市监石强制[2025]01060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表花蛋糕制售,现场发现的着色剂和紫薯粉均系裱花蛋糕原料,着色剂用于给奶油调色,紫薯粉用于制作芋泥夹心蛋糕。上述着色剂当事人从淘宝网店“张小糖的糖果”购入,购买时,收集有店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购入记录未能提供,购入价格因无购买记录无法核实,根据淘宝同类产品对比,以及最近一次的购买记录显示的价格为6.07元/瓶,可认定上述着色剂购入单价低于10元。上述紫薯粉当事人陈述从淘宝平台购入,袋装20g紫薯粉系购买瓶装紫薯粉时,商家赠送所得,商家未保留该产品的购买记录,未收集商家信息,通过对比淘宝平台同类产品价格,可认定该瓶装紫薯粉购入价在10元左右。

因当事人现场存在多种过期及未过期的着色剂,无法确定其所制售的食品中使用了过期原料的具体数据,货值金额无法认定,根据其网店带颜色的蛋糕销售数量较少,单个价格大部分低于100元,可认定其使用过期原料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李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3、现场检查照片12份(共12页)4、询问笔录1份(共3页),5、着色剂购买记录及资质材料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第三组: 1、着色剂淘宝网页展示页面截图1份(共1页),2、紫薯粉淘宝网页展示页面截图1份(共1页),3、当事人网店销售量截图1份(共3页),证明过期产品价值及违法所得认定依据。

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保留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保留相关资料;

2、警告;

3、罚款:2000元;

4、没收已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详见物品清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
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5年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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