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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54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71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54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71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1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传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传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594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茄子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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