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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08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4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08
[ 发文字号 ] (2025年生产环节第14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生产环节第14期)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甜面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甜面酱(生产日期:2025.2.21规格型号:400克/瓶,商标:崔婆婆和图形),生产企业: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6-1655)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经排查核实是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认真严格把控好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关,小麦粉在前期制曲时米曲生长不好,造成后期发酵不充分,进而导致蛋白质转换过低,让蛋白酶失去了活力,发酵不充分,造成甜面酱氨基酸态氮项目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已经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涉案产品,截至召回最后期限,委托方未向当事人退货。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当事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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