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07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4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407 |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64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7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4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泽彬百货超市经营的粉山药(优)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泽彬百货超市经营的粉山药(优)(购进日期:2025年07月15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过量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袁小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手剥笋、手撕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制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袁小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手剥笋(生产日期:2025年6月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川区袁小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手撕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制面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5月17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PGX 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2.5kg手剥笋、5kg手撕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制面制品)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索取并留存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