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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48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2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48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29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9期)


在2024年、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理文生鲜超市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理文生鲜超市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8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该批次仔姜的合格证明文件,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卢春辉食品超市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卢春辉食品超市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或储存运输环节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龙眼的检测报告,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永川区顺路生鲜超市经营的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顺路生鲜超市经营的芋子(购进日期:2025年2月10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或储存运输环节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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