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8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9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89 |
[ 发文字号 ] | (2025年第59期)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0-09 |
[ 成文日期 ] | 2025-10-09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9期)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经营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芙思特万达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年6月30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0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