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79 [ 发文字号 ] 渝工商办发〔2008〕8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截止6月底,各区县局已完成197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规范登记时限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指导原按照企业形式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规范登记手续。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规范登记的,可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

二、放宽规范登记的形式

支持原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主决定采取“注销-新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方式进行规范登记。采取变更登记方式规范的,变更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在办理此类变更登记时,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1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收取“债务承接的说明”等登记材料。市局已完善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业务软件,现有的业务流程能够支持各类企业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依法由其章程规定。各区县局在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时,应当充分尊重申办者的意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范围内,既可以按照《条例》第九条或者《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以概括的方式核定业务范围,也可以依据申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具体的业务范围。其中,对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在登记前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四、简化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人数较多(可按超过50人的标准掌握)、提交全体农民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确有困难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以只提交主要农民成员(担任理事、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经理职务的农民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可由该成员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载明成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的名册代替。

五、加强登记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办者多数为农民,普遍缺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经验和技能,对此,各局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积极为申办者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免费为其提供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其填报有关表格、制订有关申请文件,严格落实免收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当好参谋、服好务。

二○○八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