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687 | [ 发文字号 ] | 渝质监发〔201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6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规划标委会;
(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
(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
(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
(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
(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二章 组 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业务范围清晰,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四)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五)人员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并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市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任职。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市质监局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成立市标委会的请示,筹建情况说明;
(二)《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三)市标委会章程,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
(五)标准体系表草案和近期主要工作计划;
(六)《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
(七)《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八)《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第九条 市质监局应对筹建市标委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市标委会,将在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经公示无异议应筹建的市标委会,市质监局正式批复筹建,并在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经批准筹建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30天内完成筹建并正式启动市标委会工作。
第十一条 市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市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机关法人;
(二)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配备必须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和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必须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择拥有本专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并具备将相关技术转化为标准能力的企业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市标委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1-3名。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市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同一单位担任正副主任委员代表各不超过1人,普通委员代表不超过2人。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市标委会担任委员。
需要时可聘请市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市标委会顾问。
第十四条 市标委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该专业领域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愿意并有能力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
第十五条 市标委会委员的组成应相对稳定,变动不宜过频。如确需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正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由相关单位推荐,处理决定市标委会重大事项,并指导秘书处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主要职责是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标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市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市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市标委会应设1名由委员担任的联络员。联络员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市标委会日常联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标委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由市标委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作为观察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观察员由市标委会批准。观察员条件由该标委会的章程规定。观察员有权代表所在市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市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标委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前3个月内,市标委会应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上报下列材料:
(一)市标委会换届组成方案;
(二)本届标委会工作情况总结;
(三)下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市质监局接到换届申请后,应对上报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对同意换届的市标委会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告。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市标委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进行年度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市标委会,予以通过审查: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按时完成地方标准项目研制计划和标准复审任务,制修订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较强;
(三)积极推进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宣贯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措施得力,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市标委会成员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五)市标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行风建设情况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挂靠单位支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工作正常开展;
(八)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九)按时、保质完成市质监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年度审查的市标委会,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间无特殊情况,市质监局不再下达新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局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标委会。
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市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重新组建的市标委会由市质监局公开征集重组方案。重组工作参照市标委会组建相关要求进行。
撤消的市标委会,其相关工作并入市质监局指定的市标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质监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市标委会年度审查情况在市质监局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标委会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质监局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填报年度审查登记表(附件5)。
第五章 委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质监局应适时对市标委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标委会应确保自成立或换届之日起,三年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应经过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并获证,其余委员应30%以上获得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其中,秘书长应获得标准化知识岗位培训证书或标准化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市标委会委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各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11月,各标委会对委员进行年度审查,并填写委员年度审查意见表(附件6),统一报市质监局备案。
市质监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委员年度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委员,年度审查予以通过:
(一)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热心标准化工作;
(二)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能提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三)按时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参加市质监局和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遵守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按时、保质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标委会报市质监局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解聘:
(一)未履行市质监局规定和市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两次以上不参加市标委会活动;
(二)利用委员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四)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六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标委会应及时向市质监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质监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技术审查,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本领域已颁布各类标准的实施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科研项目。
第三十八条 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承担国家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等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每年召开委员代表年会,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本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并通报各委员。及时向市质监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市质监局另有规定的,按市质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质监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托的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草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一)市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六)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市标委会章程规定应表决的其他事项。
提案应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按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程序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市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市质监局。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市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市质监局,市标委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市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七条 市标委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市标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四十八条 市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市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
(二) 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三) 为委员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
(四) 市标委会举行会议,开展宣传活动;
(五) 市标委会委员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四十九条 市标委会秘书处要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市标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向市质监局做书面报告。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条 市质监局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委会和委员。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和委员在标委会年度检查和委员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市质监局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标委会或委员资格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挂靠单位或委员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市质监局进行投诉,市质监局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委会的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拟筹市标委会名称 | |||||||||
秘书处承担单位 | |||||||||
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 2.企业 3.检测机构 4.行业协会 5.高等院校 6.其他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电 话 | 手 机 |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一、筹建市标委会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本领域国内外科技、标准化发展状况及我市该领域标准化存在的差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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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范围(拟负责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详细的专业领域,包括与国际、国内标准组织对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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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内容(包括标委会成立后着重开展的标准化工作,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目前该领域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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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科技标准化情况(需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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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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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标委会初步组成方案 | |||||||||
序号 | 本会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领域 | 备注 | |||
主任委员 | |||||||||
副主任委员 | |||||||||
副主任委员 | |||||||||
秘书长 | |||||||||
副秘书长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委员 | |||||||||
单位委员 联络人 | |||||||||
单位委员 联络人 | |||||||||
顾问 | |||||||||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表中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附件2: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市标委会编号及名称 | CQ/TC/SC | |||||||||||||
对口的ISO/IEC/TC/SC | ||||||||||||||
本届是第几届 | 本届成立时间 | 第一届成立时间 | ||||||||||||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1.科研院所 2.企业 3.检测机构 4.行业协会5.高等院校6.其他 | ||||||||||||
秘书处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秘书长 | 电子信箱 | |||||||||||||
电 话 | 传 真 | |||||||||||||
委员人数 | 分技术委员会数目 | |||||||||||||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 序号 | 姓名 | 秘书处 职务 | 专兼职 | 职务职称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 ||||||
1 | 秘书长 | |||||||||||||
2 | 副秘书长 | |||||||||||||
3 | 秘书 | |||||||||||||
市标委会的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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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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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承担单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市标委会名称 | CQ/TC /SC | 二 寸
照 片 |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
民族 | 标委会职务 | 担任时间 | 年 月 | |||||||||||||
参加市标委会时间 | 年 月 |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年 月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
行政职务 | 现从事专业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学历 | 学位 | |||||||||||||
会何种外语 1. 英语 □ 2. 法语 □ 3. 德语 □ 4. 日语 □ 5. 俄语 □ 6. 其他(请注明) | ||||||||||||||||
外语熟练程度 ( )英语 、 ( )法语 、 ( )德语 、 ( )日语 、( )俄语、 ( )其他 选项:1.流利 2. 中等 3. 入门 | ||||||||||||||||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 ||||||||||||||||
两院院士或其它 | 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3.其它 | |||||||||||||||
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情况 | ||||||||||||||||
参与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 | 是否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1. □ 是 2. □否 参与制修订标准名称及代号、主要职责:
| |||||||||||||||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 ||||||||||||||||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 ||||||||||||||||
受过何种奖励 |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标委会职务”一栏填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联络员 ;
附件4: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市标委会名称 | CQ/TC/SC | ||||||
序号 | 姓名 | 本会职务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领域 | 电话 | |
1 | 主任委员 | ||||||
2 | 副主任委员 | ||||||
3 | 副主任委员 | ||||||
4 | 秘书长 | ||||||
5 | 副秘书长 | ||||||
6 | 委员 | ||||||
7 | 委员 | ||||||
8 | 委员 | ||||||
9 | 委员 | ||||||
10 | 委员 | ||||||
11 | 委员 | ||||||
12 | 委员 | ||||||
13 | 委员 | ||||||
14 | 委员 | ||||||
15 | 委员 | ||||||
16 | 联络员 | ||||||
17 | 顾问 | ||||||
18 | 顾问 |
附件5: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年度审查登记表
市标委会名称 | |||||||
标委会编号CQ/TC/SC | 对口的ISO/IEC/TC/SC | ||||||
本届成立时间 | 现有委员数 | ||||||
秘书长姓名 | 电话 | ||||||
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 | |||||||
市标委会工作完成年度 | 年度 | ||||||
1.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情况 | 应完成项目数量 | 项 | |||||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 | 项 | 占 % | |||||
2.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 应完成项目数量 | 项 | |||||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 | 项 | 占 % | |||||
3.参加市质监局业务培训 | 人次 | ||||||
4.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经费投入 | 万元 | ||||||
5.召开市标委会会议 | 次 | ||||||
6.本年度市标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 |||||||
7.本年度完成市质监局交办工作情况:
| |||||||
8.本年度省标技委人员变更:
| |||||||
9.下年度工作计划: | |||||||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度审查表
技术委员会 名称 | |||||||||
技术委员会编号CQ/TC/SC | 对口的ISO/IEC/TC/SC | ||||||||
本届成立时间 | 现有委员数 | ||||||||
秘书长姓名 | 电话 | ||||||||
秘书处承担 单位 | |||||||||
委员工作情况 | |||||||||
序号 | 委员姓名 | 委员会职务 | 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情况 | 制修订地方标准和标准复审情况 | 年审建议 | ||||
注:1.该表由标委会秘书长根据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照委员的年审条件,如实、客观填写;2.“年审建议”栏,若同意通过年审则打√,不同意则打X。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