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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日期:2021-04-11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庞大,涉及法律130部、行政法规210部,部门规章314部,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41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总数达数百项之多。长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正、及时、适当的行政处罚,在制止、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认定“轻微”,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既要做到依法履职,又要依法“免罚”,实现“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 “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去年以来,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进行总结,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初,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研究,认为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探索,是一条解决执法困扰、确保依法处罚、依法免罚的行之有效的路径,对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决定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加快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免罚清单。

二、制定《清单》的目的

在全面总结执法实践,参考外省市“免罚清单”的基础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实体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清单》的颁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举措。制定《清单》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清单》回应企业关切,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市场监机关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 促进职能转变,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

执法绝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更不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行为。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全面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规定的“责改”期间内,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因此,《清单》的颁行不会造成经营者恣意妄为、放胆违法的现象。

三、《清单》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领域四十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局梳理出7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管领域。

《清单》将实践中多发且经反复证明、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较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布的《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同时,《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五、《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按照具体的处理方式划分,《清单》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例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处罚。

六、正确理解《清单》所指的“轻微 ”违法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七、《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处理

《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71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八、适用《清单》的除外规定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的与危害防疫抗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清单》免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择一重”的原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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