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0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煤炭、石油焦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四、督促指导做好销毁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污染防治工作。五、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按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
七、推行绿色产品认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低碳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等领域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批准、编号和发布。
九、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十一、负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经营范围中涉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发放《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问题联合执法。
十二、落实国家有关“禁限塑”规定,依法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
十三、联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产品。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生产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