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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好适应渝北区创新主体发展,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赋能渝北产业,营造创新的政策环境,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9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6981236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0日。

附件:1.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 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依法依规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类别、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1.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2.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

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

第七条 认证认可资助奖励

1.为发展质量技术服务机构,鼓励提升专业能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有效运行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

2.推行高端品质认证,鼓励和引导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碳中和、碳足迹认证;对首次获得前款规定认证,每项认证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专利转化项目除外)。

3.驰名商标奖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4.地理标志奖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5.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上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25%的标准予以贴息资助。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50%的标准予以投保人资助。同一单位贷款贴息及保险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3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与兑付

第九条 申报  

本措施申报指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当年兑付的项目及其标准细则,以及申报所需表格、材料、要求和时限等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一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二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相关权利人可依据本措施申报2024年资助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明确知识产权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强国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起草了《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2年4月,《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由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文件对2019年至2022年度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进行了兑现,累计发放资助奖励资金921.26万元,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渝北区共有3家企业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渝北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由2021年的24.97件提高到目前的47.9件,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53家增长到85家。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指标呈逐年上升趋势,2023年在全市排名第五。为更好适应渝北区创新主体发展需要,用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赋能渝北区产业集群发展,营造创新的政策环境,拟修订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2023年12月,国务院总量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试行。)

5.《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7.《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发文时间:2018年10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文件制定过程

20241011日,分管副区长听取区市场监管局专题汇报。1014日,分管副区长组织区府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专题研究《措施》,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会后我局根据会议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1.资助奖励的区域范围: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

2.资助奖励项目: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首次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高端品质认证,专利奖奖励,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地理标志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3.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方式与标准。

4.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受理的时间与方式。

5.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审核、审批和兑付的程序。

6.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文件里面明确“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本政策从2025年开始执行,2024年度的资助奖励适用本政策。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礼哲

职  务: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科长

联系方式:67489909,1343612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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