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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北市监许可撤字〔2023〕024号)


被许可人:重庆滨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许可利害关系人:刘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YY0G6A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苹路11号东衡槟城6幢1-5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人:刘滨(身份证号码:130226********8034),出资950万元,出资比例95%。出资人:赵婉(身份证号码:412824********2228),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5%。

20221212日,刘滨举报其身份信息被盗用,成为重庆滨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称该公司于2018年06月27日成立。当事人举报在申请登记资料中,“刘滨”签名均为冒用。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上述设立登记涉及刘滨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报告(东南司鉴中心【2022】文鉴字第426号)结论为:1、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18年06月25日”的《重庆滨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处签名字迹“刘滨”不是刘滨的笔迹;2、据现有鉴定材料,送检标称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的《重庆滨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4页上“全体股东签字”处签名字迹“刘滨”不是刘滨的笔迹。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市场主体相关情况开展了调查,该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许可人在刘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并代替签名,骗取登记机关批准了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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