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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3-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北市监许可撤字〔2023〕021号)

被许可人:重庆铭桦瑜商贸有限公司

被许可利害关系人:黄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8E1T3U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支路7号华府春城1幢2-14-1

经营范围:销售;家电设备、日用百货, 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纸制品、办公设备、包装材料、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计算机软硬及其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人:黄萍(身份证号码:500236********1747),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人:赵中霞(身份证号码:500243********7967),出资180万元,出资比例60%。

2021621日,黄萍举报其身份信息被盗用,成为重庆铭桦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股东、监事,称该公司于2019年01月18日成立。当事人举报在申请登记资料中,“黄萍”签名均为冒用。经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公司上述设立登记涉及黄萍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报告(渝公信【2022】文鉴字第106号)结论为:检材1至检材5“黄萍”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黄萍的笔迹。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市场主体相关情况开展了调查,该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许可人在黄萍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并代替签名,骗取登记机关批准了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被许可人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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