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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991037M/2024-005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区龙塔街道玉丰安防器材经营部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Q4AU56

住 所(住 址):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225号聚景园裙楼幢1-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平

此案件来源于监督抽检,2024年2月27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渝北区龙塔街道玉丰安防器材经营部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袋”(规格型号: 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进行了抽样检查。2024年4月15日收到编号为NO.2024-51ZC0201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 查,现场有抽检时备样“有衬里消防水袋”(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 丝/涤纶长丝-聚氨酯)2套,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从泰州市三 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有衬里消防水袋”4个,购进价格115元/盘, 销售价格150元/盘,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抽样单位销售2盘(检样样 品),售价150元/盘,销售收入300元,获利70元,另外留样在店2套均未销 售,上述产品获利共计70元。本案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有衬里消防水袋”(规格 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 获利70元,即违法所得为70 元。

本局认为,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的相关标准。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 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处罚内容如下:1、罚款 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没款合计67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处( 印 章 )

2024年7月11日


(以上信息摘选自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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