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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市监处罚〔2022〕468号)

日期:2022-09-09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荣福懋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00112MA7DMT9G9L                   

住所(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四巷30号3幢1-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明荣               

身份证件号码: 522121********4818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四巷30号3幢1-30的重庆市渝北区荣福懋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进门右手边有一个电脑展示屏,展示屏右下方摆放有一块黄色的广告宣传牌,广告内容如下:“倡导理疗 传送健康”“物理疗法”“运用力、热、电、磁、光等物理因子作用于机体,通过刺激神经和内分泌系统,改善血液循环,调节机体功能,提高人体免疫力,达到医疗保健康复目的的一种方法称为物理疗法,简称理疗。医学权威人士预测,二十一世纪理疗手段将占所有治疗手段的40%以上”“理疗的医学作用:扩张毛细血管,促进静脉回流,改善局部微循环。”“通过反射原理,刺激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脑的功能。”“调节内分泌系统,提高或降低激素的分泌,使其达到正常水平。”“激活免疫系统,活化吞噬细胞功能的杀菌作用或直接杀菌,促进炎症的消退。”“调整细胞的电位平衡,使紊乱的心跳、血压、脑电位、肌电位、酸碱、水电介质等迅速恢复到正常水平。”“加速尿液、汗液、粪便及二氧化碳的排除,清除体内代谢产物及毒素,净化血液,净化细胞内环境。”“直接作用于靶细胞,使蛋白质凝固或使其代谢停止。”广告左下角有一个紫色的五角星,五角星旁边写有“紫微星”三个字,“紫微星”三个字旁边写有“广东紫微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GUANGDONG ZIWEIXING INDUSTRIAL.CO.LTD.”等字样。该广告牌为黄底,有紫色和黑色两种字体,广告中间穿插有宣传图片等,通过对当事人询问收集资料等方式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公司于2021年12月07日成立,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左右将写有:“医学权威人士预测,二十一世纪理疗手段将占所有治疗手段的40%以上” 和“理疗的医学作用:扩张毛细血管,促进静脉回流,改善局部微循环。”“通过反射原理,刺激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脑的功能。”“调节内分泌系统,提高或降低激素的分泌,使其达到正常水平。”“激活免疫系统,活化吞噬细胞功能的杀菌作用或直接杀菌,促进炎症的消退。”“调整细胞的电位平衡,使紊乱的心跳、血压、脑电位、肌电位、酸碱、水电介质等迅速恢复到正常水平。”“加速尿液、汗液、粪便及二氧化碳的排除,清除体内代谢产物及毒素,净化血液,净化细胞内环境。”“直接作用于靶细胞,使蛋白质凝固或使其代谢停止。”等广告语的广告牌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使用,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仍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即给重庆市渝北区荣福懋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渝北市监责改【2022】06-30-01号,当事人当天撤走了广告牌,当事人使用的广告牌是2021年紫微星公司的一位推销员到当事人公司经营现场推销产品用的广告牌,此人目前已无法联系,广告牌由当事人自己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虚假广告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发布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且当事人在调查后立即完成整改,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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