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万盛经开区菜蔬食品店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菜蔬食品店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采购环节只查看了该批次山药的新鲜程度,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疑似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2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加强供应商管理、完善存储与管理、强化检测流程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超过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理的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 罚款500元

二、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使用的口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使用的口杯(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为:1.员工对餐饮具的清洗次数、消毒时长等相关要求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理解领会操作要求的意义;2.员工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操作。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2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次数、消毒时长的管理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饮具经检验不合格,且系二次跟踪抽检不合格(2024年7月8日当事人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750元。

三、重庆味志道餐饮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重庆味志道餐饮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为:1.清洗次数少;2.未用流动水清洗;3.残留物未清洗干净。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6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加强清洗消毒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8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