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4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4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万盛经开区菜蔬食品店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菜蔬食品店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采购环节只查看了该批次山药的新鲜程度,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疑似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2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加强供应商管理、完善存储与管理、强化检测流程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含量超过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理的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 罚款500元。
二、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使用的口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小烈老火锅店使用的口杯(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为:1.员工对餐饮具的清洗次数、消毒时长等相关要求认识不到位,未能正确理解领会操作要求的意义;2.员工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操作。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2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次数、消毒时长的管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且系二次跟踪抽检不合格(2024年7月8日当事人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750元。
三、重庆味志道餐饮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重庆味志道餐饮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餐饮具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为:1.清洗次数少;2.未用流动水清洗;3.残留物未清洗干净。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6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加强清洗消毒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