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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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全都友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土老姜和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1日,我局对重庆全都友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红土老姜和小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红土老姜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葱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红土老姜生产环节的土壤含大量重金属镉;小葱生产环节使用了过量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7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诺为避免购进的商品因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不合格的情形,在今后的进货环节将更加仔细严格查验购进产品再进行销售。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土老姜、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二、胡玉深经营的食荚豌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胡玉深蔬菜经营店经营的食荚豌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添加过量的多菌灵。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8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的问题,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荚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100元。
三、万盛经开区满分百货超市店经营的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0日,我局对盛经开区满分百货超市店经营的青小米辣进行监督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购进时只查看了该批次青小米辣的新鲜程度,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疑似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18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进销存安全管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青小米辣中的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不合格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董德中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董德中经营的小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者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增加农药用量或提高喷洒浓度,施药后未等待安全间隔期即采收上市,导致残留未降解至安全水平,导致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5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小葱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葱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元;3.罚款200元。
五、钱万桃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钱万桃经营的小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种植者为快速控制虫害,盲目增加农药用量或提高喷洒浓度,施药后未等待安全间隔期即采收上市,导致残留未降解至安全水平,导致产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5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小葱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葱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不合格小葱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任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9元;3.罚款200元。
六、陈安南经营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我局对陈安南经营的红小米辣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农药残留超标系产品本身原因,生长过程喷洒农药所致。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6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销售红小米辣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85元;2.罚款200元。
七、万盛经开区凤源超市经营的螺丝椒、美人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31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凤源超市经营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2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凤源超市经营的美人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螺丝椒不合格检验报告,于5月27日收到美人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农药残留超标系产品本身原因,生长过程喷洒农药所致。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25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螺丝椒、美人椒(辣椒)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螺丝椒、美人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3元;2.罚款1500元。
八、王佳经营的碱水面、水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30日,我局对王佳经营的碱水面、水面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购进时只查看了该批次碱水面、水面无明显的感官异常,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似是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3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进销存安全管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标准的碱水面、水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幅度应当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2.罚款300元。
九、黄海彬生产的碱水面、水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30日,我局在经营环节抽检时,发现黄海彬生产的碱水面、水面,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当事人在生产碱水面时加入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水面加入了食品添加剂玉米黄(其成分中含柠檬黄)。2.当事人因刚接手该食品生产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理解有误,对相关规定不熟,为迎合下游市场对产品色泽需求,故在生产时分别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3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已采取强化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要求的碱水面、水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同时当事人向下游食品经营者销售生产的食品时,未建立销售记录,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幅度应当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2.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8.88元;3. 罚款3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