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B4657XW/2025-001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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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0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企业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粟荣香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5日,我局对粟荣香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添加过量的二氧化硫。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25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的问题,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50元。
二、蓝世仙经营的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蓝世仙经营的竹笋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二氧化硫用来防腐及漂白食物,导致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0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竹笋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竹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13元;2.没收不合格竹笋0.642kg;3.罚款500元。
三、万盛经开区廖哥串串香火锅店经营的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廖哥串串香火锅店经营的竹笋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因当事人未收集供应商相关资质,无法查明竹笋不合格原因。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0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竹笋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竹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属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竹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8元;3.罚款3000元。
四、万盛经开区娄家炒货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4日,我局对万盛经开区娄家炒货店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因当事人未收集供应商相关资质,无法查明龙眼不合格原因。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0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龙眼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索取进货凭证,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500元。
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民盛分公司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8日,我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民盛分公司经营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购进时只检查了不合格批次青椒的外观有无破损,没有进一步开展检测;2.似是生产环节带入,销售环节不涉及。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28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采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进销存安全管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伤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所售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供货方经营资质、供货单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不合格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犹波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犹波经营的桂圆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不合格食品问题排查和原因分析。经排查分析,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二氧化硫用来防腐保鲜,延长其保质期,减少运输损耗,同时使其色泽看起来更好更新鲜,导致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验不合格。
(三)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19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就存在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桂圆不合格问题,落实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商等措施,已消除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