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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高胡才经营的五粮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不明。

高胡才经营的糯米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不明。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向经营者高胡才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经现场检查,高胡才经营的五粮酒已销售完毕;糯米酒还剩余18kg,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高胡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提出异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督促高胡才开展排查,经分析,上述2批次白酒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可能由生产者添加导致,但高胡才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收集供货商资质文件、未做进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上述不合格白酒的来源。由此,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加对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购、销记录,以把控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售出的上述白酒因属于零售环节未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2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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