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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B4657XW/2024-002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单位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明学经营的牛蛙(活)、草鱼(活)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黄明学经营的牛蛙(活)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

2、黄明学经营的草鱼(活),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牛蛙(活)从外地购进后,摆放在销售摊区进行销售,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草鱼(活)从本地购进后,摆放在销售摊区进行销售,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黄明学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黄明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理的情节并家境困难,故本局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800元。

二、重庆月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月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炒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炒花生已被执法人员全部抽取,无剩余库存。

经查,该批炒花生因当事人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故无法查清供应商与不合格原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指导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炒花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5元;

2、罚款3000元。

三、王阿宁经营的小泥鳅和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阿宁经营的小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

王阿宁经营的鲈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向经营者王阿宁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小泥鳅和鲈鱼已销售完毕,因属于零售环节未记录购买者信息且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有限,无法召回。王阿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王阿宁进行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日对王阿宁进行立案调查,对其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泥鳅和鲈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四、王波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波经营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6月2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向经营者王波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已销售完毕,因属于零售环节未记录购买者信息且食用农产品保存期限有限,无法召回。王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2024年6月28日对王波进行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28日对王王波进行立案调查,对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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