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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30号)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55900087X8

法定代表人:张春秀

身份证号码:510213***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新街6

联系电话:181***

20259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新街6号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费人员办公电脑的“铭衡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了202191日至202595日期间“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的收费数据。该项目收费情况显示当事人于202191日至2024520日期间共收取白前珍等患者“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1708次,费用总计4867.8元(2.85/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95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新街6号作为一级公立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规定,“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编码FKA03703)的项目内涵为“皮肤清洁处理,使用十二通道心电图机,安放电极,完成标准十二导联心电图同步采集,同步记录十二导联心电图,人工报告。” ;《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国卫财务发〔202327号)规定,“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项目编码:FKA1A704)的项目内涵为“皮肤清洁处理,使用十二通道心电图机,安放电极,完成标准十二导联心电图同步采集,同步记录十二导联心电图,人工分析报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规定,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该文件中并无心电图检查相关的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中也无心电图检查相关的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

当事人在202191日至2024520日期间,对进行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的患者,自行附加收取收费标准为2.85/次的“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费用,该项目的具体内容即是“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编码FKA03703)中的“人工报告”、“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项目编码:FKA1A704)中的“人工分析报告”。

经查,当事人共计多收取1708人次费用4867.8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2822.64元(已全部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患者个人支付费用为2045.16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45.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潼南区基层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报》(〔202330)打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春秀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为一级公立医院的事实。

第二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打印件、《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国卫财务发〔202327号)打印件、《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打印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医疗服务项目为政府指导价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组:《现场笔录》、202191日至202595日期间涉案项目《销售情况统计表》数据光盘、对张春秀的《询问笔录》、对张龙的《询问笔录》、铭衡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抽查部分患者的检查申请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进行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的患者,自行附加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费用的事实及其违法所得情况。

第四组: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卫生院退费通知公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采取公告退款的方式向患者退还价款情况。

本局于2026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67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于20262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2026230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收患者费用。当事人于202626日已自行开展退费工作。因涉及患者人数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相关患者难以逐一查找,当事人采取公告方式寻找患者,其在院内公告栏内张贴了退费通知及患者名单,公告退费期限自202626日起至202636日止。当事人虽采取了公告退费方式积极履行退款义务,但至退款期限届满,无人申请退费,导致应退还价款2045.16元无法实际清退。

本局认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国卫财务发〔202327号)规定,“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项目”的项目内涵均已包括人工报告(或人工分析报告)服务;《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中均无心电图检查相关的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当事人作为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其对进行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的患者自行附加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且该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即是人工报告(或人工分析报告)服务,其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清退多收价款,但清退不能,其违法行为持续近29个月,违法所得2045.16元,暂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从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45.16元;2.罚款2045.1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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