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0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6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529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759286075M
法定代表人:孙艳青
住所: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幸福路108号
2025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院计费处现场随机抽取了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卫生院患者高庭杰的病案、病历、医嘱单和收费汇总清单。该医嘱单显示患者高庭杰实际静脉输液20组,而收费汇总清单显示收取该患者静脉输液24组,多收取4组,共计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5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幸福路108号作为公立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文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静脉输液项目收费为5.5元/组,静脉输液(超过一组)项目收费为2元/组。
2017年2月6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当事人向住院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通过虚增数量的方式,以超过患者实际静脉输液(超过一组)的数量进行结算,导致多收取336人次患者静脉输液(超过一组)项目费用3618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为2894.4元(3618元×80%,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另案处理),住院患者个人支付费用为723.6元(3618元×20%)。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2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打印件及工作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工作人员身份及当事人为公立医院的事实。
2.《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渝价2004〕143号)、《渝价〔2004〕143号附件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编码120400006),证明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和应当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标准。
3.对孙艳青的《询问笔录》、对龙彤的《询问笔录》、对陈俊燚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卫生院关于静脉输液(超过一组)重复收费自查统计表》、抽查的部分患者的病历医嘱和费用清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潼南区基层医疗机构一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报》,证明当事人采取虚增数量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潼南市监罚告〔2025〕500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潼南市监责退〔2025〕240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向患者多收取的价款723.6元退还。截止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采取公告退款的形式向患者退还价款20.4元,未退还703.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静脉输液(超过一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通过虚增数量的方式向住院患者多收取静脉输液(超过一组)项目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清退部分多收价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近8年6个月,违法所得723.6元,暂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幅度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中患者个人支付资金的未退还部分703.2元;2.罚款2170.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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