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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09号)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铜梁区东莘路李氏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914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未果,已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陈天良处,陈天良购进自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3b-87号的重庆丰思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已索取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问题线索移送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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