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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得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662

 当事人:重庆得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03L422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龙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罗晓娅

2026422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6-03AP030596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当事人于2026126日生产的、规格为240/袋的阿椒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39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64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因上述批次食品库存于其天猫旗舰店,待当事人召回后,执法人员又于202656日再次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本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库存的上述批次食品共166袋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后,本局对当事人的被授权人开展了询问,调查了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调查期间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本局于202665日解除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6126日生产了规格为240/袋的阿椒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200袋,并专供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自营的“阿椒纪旗舰店”,19.9元到手2袋,29.9元到手5袋的2个套餐价格进行销售。该食品正面标签以蓝底白色突出显示0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背面标签标注“零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含量为零 合格”。20263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样任务,从当事人的“阿椒纪旗舰店”购得样品6袋,经检验于2026422日出具了编号为№:2026-03AP030596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标准指标的限量按其标签明示值应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9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6424日,当事人通过“阿椒纪旗舰店”共售出9笔共34袋,其中单笔售卖获收入19.01+19.9+19.9+9.9+9.31+9.9+19.9107.82元,与其他商品组合售卖2笔,获收入34.8+185.1219.9元。经核实并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组合售卖中属阿椒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取得的收入应为40.17+12.752.87元。合计收入为107.82+52.87160.69元,该收入应依法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因上述食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差异较大,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货值金额应认定为29.9÷6×200996.66元。其涉案食品除售出部分共召回166袋,被本局依法扣押。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6126100元的价格在重庆**平面设计有限公司制作了上述食品的宣传主图,并使用在其天猫平台上自营的“阿椒纪旗舰店”中。链接中商品的名称为“阿椒纪0添加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宣传主图中使用有“升级款 零添加炖汤料”“升级款来袭 0防腐剂 0色素”“酸萝卜老鸭汤炖料VS其他老鸭汤炖料 零添加 本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 苯甲酸钠) 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含量为零”“升级款 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0防腐剂”。此外,宣传主图展示的食品正面包装标签标识上亦有0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的内容。当事人在天猫“阿椒纪旗舰店”对上述食品的宣传主图应当认定为广告,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主图的费用100元,应认定为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其法定代表人罗晓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授权张某某配合本局调查的情况;

2. 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抽样过程照片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6-03AP030596的《检验报告》1份、本局提取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有关资质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以及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效力的事实。

3.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所扣押的涉案食品166袋,证明了本局对检验结果的送达情况、对库存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涉案食品的标签标识情况。

4. 本局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张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用于生产上述食品的原料购进索证索票资料1份、召回有关资料、排查整改资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成分中所含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来源情况、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情况和当事人实施排查整改的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投料、出厂检验情况、销售有关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的情况。

    6.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6-03AP030596的《检验报告》1份、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抽样过程照片1份、本局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实施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所获截图打印件》1份、实施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所获资料刻录的光盘2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自营的“阿椒纪旗舰店”上架的上述食品的销售情况、商品宣传情况,以及多处宣称零添加、未添加防腐剂,但与检验结果不相符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公司资质和设计费用单据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用于宣传涉案食品产生的广告费用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其包装标签标注“零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合成着色剂……”经抽样检验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已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自营的“阿椒纪旗舰店”销售的上述食品的商品标题和宣传主图多处宣称零添加、未添加防腐剂的用语,应当认定为广告用语。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该广告用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商品的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20266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告〔2026663,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减轻行政处

当事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60.69元;

2. 没收不合格的阿椒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166袋;

3. 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1*100=100元),计人民币1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合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60.69元;

2. 没收不合格阿椒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166袋;

3. 处罚款26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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