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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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01号)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铜梁龙城国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枇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SY0001S-2019《配制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泸州相思引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依法索取了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共6瓶已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对外销售,风险未流入市场,无需召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枇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