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2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07号)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鲜合生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未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已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完成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无证据证明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500元的减轻处罚处理。当事人购进上述牛蛙时,未查验、收集产品合格检验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3、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