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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3号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咕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阳高杏脯,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1212日。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从龙口市宏丰食品加工厂购入,当事人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将购进的食品作为原材料进行分装,共分装为20罐,规格为250g/罐,分装后通过网店售卖未发现当事人有添加行为。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阳高杏脯抽检不合格相关问题线索移送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并且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贰佰伍拾捌元);

2.罚款12000元(壹万贰千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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