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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01号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销售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于2024年9月19日销售了“鲜鸡蛋”95.5kg给了被抽样食堂。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被抽样食堂对上述批次鲜鸡蛋进行抽检,后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A24SZ04638),判定鲜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咔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抽样食堂实施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4SZ04638的《检验报告》送达给被抽样食堂,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已将该批次剩余的鲜鸡蛋用于烹饪各种需要使用鸡蛋的菜肴并销售完毕。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样食堂涉嫌采购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同时经过溯源追查到上述抽检不合格鲜鸡蛋是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售出给被抽样食堂。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立案调查。

三、对食品销售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涉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1021.8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壹元捌角伍分)

2. 并处罚款51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自查,导致销售给当事人鲜鸡蛋存在农残超标的原因:从部分赶集农户处收购鲜鸡蛋的时候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在供货前的快速检测中没有严格按照抽样基数要求进行快速检测。查明原因后,铜梁区晓兵蔬菜批发部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

1. 加强员工对快速检测相关知识流程的培训;

2. 在进货中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3. 严格供货前的快速检测,针对此次鲜鸡蛋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强化后续供货的快速检测,确保后续供货的鲜鸡蛋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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