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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8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1号)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朱卫国(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
当事人经营的菠菜,检验结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落实好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3.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