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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2024年铜梁区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实施方案

2024年铜梁区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实施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

(二)抽样规格和型号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抽取被抽查单位内批量较大的型号或者市场上使用规格占比最广泛的型号。因运动服装产品的特殊性,如遇同一号型产品样品数量不足时可以抽取不同号型的产品。抽取的产品应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两年内生产的产品。

(三)抽样数量

1、运动服装每批次抽取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为泳衣、泳裤、泳帽或运动文胸等面积过小的样品,则抽取4件/条/套,其中3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2、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四)抽样形式

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2、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所有检验样品均付费购买,生产企业抽样以出厂价或标价购买,流通领域抽样以销售价或标价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受检单位。

二、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FZ/T 73013-2017 针织泳装

FZ/T 73050-2014针织泳帽

FZ/T 74005-2016 针织瑜伽服

FZ/T 81021-2014 机织泳装

FZ/T 74003-2014 击剑服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检验项目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2

pH值

GB/T 7573-2009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2008

GB/T 8427-2019

5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6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色牢度

GB/T 8433-2013

7

纤维含量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22

GB/T 2910.5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23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GB/T 380152019

FZ/T 011012008

FZ/T 011032009

FZ/T 011122012

FZ/T 011312016

FZ/T 011322016

GB/T 16988-2013

GB/T 32198-2015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FZ/T 40005-2009

8

吸湿速干性能(滴水扩散时间)

GB/T 21655.1-2023

9

吸湿速干性能(芯吸高度)

FZ/T 01071-2008

备注:

A、①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HPLC/DAD进一步确认和定量;②仅考核洗前。

B、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纤维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耐氯化水(游泳池水)色牢度、耐光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吸湿速干性能(滴水扩散时间)、吸湿速干性能(芯吸高度)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C、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D、当样品明示执行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标准中未要求的检测项目不予考核。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四、抽样工作要求

表2抽样工作要求

产品范围

运动服产品

拟抽查批次数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抽样地点

铜梁区

完成周期

单批次产品完成时间为20日,整体抽检工作完成时间按任务书时间执行。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五、样品处置

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封条采用十字叉式封贴),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加贴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标签,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查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及抽样单等相关文书按时间节点要求一同给予或寄往检验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重压、防尖物碰撞、防潮、防霉、防蛀、防日晒雨淋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

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若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时,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立即与抽样人员联系,确认原因,同时上报任务委托单位取消该样品的抽查工作)。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在生产领域和实体店抽样时,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通风处,不应与有污染或有毒化学品共存,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六、判定原则

(一)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二)结论表述

1、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铜梁区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不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XX(等)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铜梁区运动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

1、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邮局签收记录为准)起15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2、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启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企业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4、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5、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明确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具体进度安排依照合同执行。

九、其他

(一)抽样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明示的纤维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等级、产品安全类别等信息,如实填写抽样单。若出现产品标注的信息不全、信息有误或有多种形式出现且信息不一致而需要增加、修改信息时,例如,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标准编号错误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样品明示两个不同产品标准,应及时确认正确的信息并填写在参数信息表中。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产品信息时应在抽样单中写明“企业无法确认纤维含量”或“企业无法提供”。

(二)产品标识标签已明示且唯一的信息应按照标识标签如实填写,不能经确认程序而更改,如产品明示纤维含量100%棉,不能在产品参数信息表确认为其他成分。当产品标识标签明示信息不一致时,只能确认为其中之一,不能再确认为其他信息。

(三)若产品为多个组件,且执行多个标准,应视为不同产品,不能视为一个样品对其抽样。

(四)如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或者明示部位不明确的,抽样机构也应在抽样时向生产企业确认,如明示纤维含量“部位A100%棉,部位B50%棉50%聚酯纤维”,应确认A、B各指代何部位。

(五)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如:被抽查产品的标识名称为“××系列”,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 “产品名称”则都应填写为“××系列(童装)”

(六)如被抽查产品标注的纤维含量名称为“商品名”、“俗名”、或不规范的简写时,如氨纶标注成“莱卡”,涤纶标注成“涤”,须在产品参数信息表中确认规范名称。

(七)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应要求被抽查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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