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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2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
2024年铜梁区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实施方案
2024年铜梁区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
实施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
(二)抽样规格和型号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颜色及材料、同一批次的样品。抽取的产品应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两年内生产的产品。
(三)抽样数量
1、一般情况下每批次抽取样品2件/套/条,其中1件/套/条作为检验样品,1件/套/条作为备用样品。短裤类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3条,其中2条作为检验样品,1条作为备用样品。
2、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四)抽样形式
1、原则上同一被抽样销售者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种类的产品,不同被抽样销售者可抽取不超过3 个品牌不同种类的产品。
2、抽样方法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随机 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扑克牌或科学计算器等方法产生。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所有检验样品均付费购买,生产企业抽样以出厂价或标价购买,流通领域抽样以销售价或标价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受检单位。
二、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志
GB/T 2660-2017 衬衫
GB/T 2662-2017 棉服装
GB/T 2664-2017 男西服、大衣
GB/T 2665-2017 女西服、大衣
GB/T 2666-2017 西裤
GB/T 22700-2016 水洗整理服装
GB/T 22849-2014 针织 T 恤衫
GB/T 26384-2011 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2011 针织拼接服装
GB/T 22853-2019 针织运动服
GB/T 32614-2016 户外运动服装 冲锋衣
GB/T 18132-2016 丝绸服装
FZ/T 73010-2016 针织工艺衫
FZ/T 73020-201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56-2016 针织西服
FZ/T 81017-2012 非粘合衬西服
FZ/T 81017-2022 全毛衬西服
FZ/T 73026-2014 针织裙、裙套
FZ/T 73029-2019 针织裤
FZ/T 73032-201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43-2020 针织衬衫
FZ/T 73064-2019 针织西裤
FZ/T 73067-2020 接触凉感针织服装
FZ/T 74007-2019 户外防晒皮肤衣
FZ/T 73061-2019 针织茄克衫
FZ/T 73062-2019 针织沙滩服
FZ/T 43015-2021 桑蚕丝针织服装
FZ/T 81016-2016 莨绸服装
FZ/T 81004-201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4-2022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17 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 单、夹服装
FZ/T 81007-2022 单、夹服装
FZ/T 81008-2011 茄克衫
FZ/T 81008-2021 茄克衫
FZ/T 81010-2018 风衣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检验项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① |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8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22 GB/T 2910.5—2009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23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GB/T 38015—2019 FZ/T 01101—2008 FZ/T 01103—2009 FZ/T 01112—2012 FZ/T 01131—2016 FZ/T 01132—2016 GB/T 16988-2013 GB/T 32198-2015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FZ/T 40005-2009 |
备注: A、①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定性,出现阳性结果时用HPLC/DAD 进一步确认和定量; B、若样品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照纤维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的取样顺序进行检测; C、当样品形状、大小或重量等不能满足某个检测项目的样品需求时,该项目不予考核; D、当样品明示产品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标准中未要求的检验项目不予考核。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四、抽样工作要求
表2 抽样工作要求
产品范围 |
休闲服装产品 |
拟抽查批次数 |
1 |
抽样地点 |
铜梁区 |
完成周期 |
单批次产品完成时间为20日,整体抽检工作完成时间按任务书时间执行。 |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五、样品处置
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封条采用十字叉式封贴),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加贴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标签,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
2、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查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及抽样单等相关文书按时间节点要求一同给予或寄往检验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重压、防尖物碰撞、防潮、防霉、防蛀、防日晒雨淋措施,保持样品状态良好。
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若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时,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立即与抽样人员联系,确认原因,同时上报任务委托单位取消该样品的抽查工作)。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在生产领域和实体店抽样时,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通风处,不应与有污染或有毒化学品共存,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六、判定原则
(一)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二)结论表述
1、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铜梁区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不合格的情况
经检验,XX(等)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适用时),依据《铜梁区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
1、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邮局签收记录为准)起15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2、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后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启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企业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4、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5、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八、进度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进度要求,明确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任务分工以及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具体进度安排依照合同执行。
九、其他
(一)抽样机构应在抽样过程中确认的产品主要信息,尤其是产品标注的信息不全或有多种形式出现且信息不一致时。包括:产品纤维含量、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安全类别、等级等,并填写在参数信息表中。
(二)当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标准编号错误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应在参数信息表中确认适用的标准。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或不一致时,例如吊牌和耐久性标签信息不一致时,须在参数表上确认相关信息。
(三)如产品为多种织物拼接而成的,纤维含量标识明示部位和实际对应的部位有歧义的,抽样机构也应在抽样时向生产企业确认。
(四)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本条规定填写。如:被抽查产品的标识名称为“××系列”,无法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抽样单 “产品名称”则都应填写为“××系列(衬衫)”
(五)如被抽查产品标注的纤维含量名称为“商品名”、“俗名”、或不规范的简写时,如氨纶标注成“莱卡”,涤纶标注成“涤”,须在产品参数信息表中确认规范名称。同时在报告中注明 “产品明示的纤维名称××不规范”。
(六)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应要求被抽查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七)若一个产品同时标注两个产品标准,先看标准是否都适用于该样品,再与受检单位沟通确认最终执行的产品标准。若产品为多个组件,且执行多个标准,应视为不同产品,不能视为一个样品对其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