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0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0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9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公告
所有与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故,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与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23-6173699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