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5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1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渝沙市监企撤〔2026〕008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6053247832B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1号20-10
法定代表人:胡一鹏
申请人胡一鹏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的变更登记,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核查、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1号20-10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全部材料,提取了举报人胡一鹏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原件。
经核查,胡一鹏因居民身份证丢失于2013年2月9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周家桥派出所申报居民身份证挂失。2013年7月16日,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姣变更为胡一鹏,并将股东王姣(出资额9万元,出资比例90%)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胡一鹏。该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胡一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 2013年2月9日胡一鹏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周家桥派出所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上述身份证胡一鹏已挂失,胡一鹏已补发了新的居民身份证。该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胡一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已失效。
根据调查,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王姣、龚俊铭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拒收。我局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卡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请于5个工作日内缴回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变更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若拒不缴回,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