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4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7.14”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4日13时59分许,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24)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检察院、区总工会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勘、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涉事叉车使用管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102万元,法定代表人: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KFNY26,住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宝鼎大道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代驾服务;洗车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等。
(二)涉事叉车及相关人员情况
1.叉车基本情况
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D,额定起重量:3000kg,产品编号:010301Y****,设备代码:5110103532018*****,自重4580kg,制造日期:2018年8月27日,制造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该设备由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左右购买并办理使用登记,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日期为2025年01月13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1月。
2.叉车司机情况
朱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4************,系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叉车司机。
3.死者基本情况
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4************,死亡前系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从事搬运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市特检院技术专家现场检查,涉事叉车动力、传动、行驶、转向、液压、制动等系统及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事故现场西南侧50米的位置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基本能覆盖事发区域。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4日下午,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搬运工刘某和叉车司机朱某将袋装七叶牌木薯淀粉(每袋25KG)装车。
事发时,货车货箱前三分之二已基本装满(货物堆码高度与侧栏板齐平),车尾部分未装满,车厢栏板顶部距离地面最低处约3米。
13时59分05秒左右,装车最后一盘货物时,搬运工刘某先站在货车中部,解开捆绑绳自然滑落卸掉一部分货物后转移至货车尾部。
13时59分20秒左右,搬运工刘某站在货车尾部,卸下2袋货物后,协调指挥叉车司机小幅调整货叉位置,便于将货物推卸到货车上相对低洼的位置。此时刘某左脚踩在货车车厢栏板上,右手扶在前侧较低处一袋货物上准备继续卸货。
13时59分23秒左右,搬运工刘某弯腰侧身,左脚继续踩在货车车厢栏板上,并用左手扶住货车车厢板稳住身形,准备用右手推拽最前侧较低处一袋木薯淀粉。
13时59分24秒左右,刘某在推拽最前侧较低处一袋木薯淀粉时,带动旁边5袋木薯淀粉同时向前方、两侧自然滑落,其中2袋滑向刘某一侧触碰到其右大腿部,刘某失去平衡从货车上坠落至水泥地面受伤。
随后,刘某被送至某医院抢救。后家属拟将其转院至老家医院进一步救治,在返回途中死亡。
(二)事故报告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操作叉车后退约1米后停好叉车并下车查看,看见刘某仰面躺在地上呻吟,便立即拨打了120,14时2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施救,随后将伤者刘某送至某医院救治。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逐级向公司领导、街道进行了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情况通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地查看,核实了解事故情况,并向区政府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详细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全力安抚死者家属,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2025年7月23日,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四)事故其他情况
7月14日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晴,气温29~38摄氏度,室外能见度良好。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设备损坏
无损失。
(三)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现场事故技术分析和调查情况
1.现场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叉车检查情况:经现场勘查确认,事故叉车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液压系统、安全带装置等基本功能正常,经现场实地测试,事故叉车制动系统和制动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事故原因技术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搬运工刘某未经高空作业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站在货车上高空临边搬运装卸货物时,对存在的货物随时滑落碰撞、人员可能重心失衡高空坠落等风险认识不足,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未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卸货作业不规范,未留足足够的避险空间,被滑落的木薯粉碰撞后无法转身、躲避,身体重心失衡从货车上高空坠落。
2.现场调查有关情况
经调查,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员工只进行过口头安全教育,未进行记录。对装卸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对交叉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超载配货,安排无证搬运工在货车顶部高空作业,未督促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好安全(带)绳等防高空坠落保护措施并安全卸载叉车货盘上的货物;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叉车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落实叉车使用管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3.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1)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属地街道承担辖区内相关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能够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
(2)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常规检查计划对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按要求落实闭环整改要求。2025年以来牵头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叉车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立案调查叉车领域违法行为60余起。2025年2月21日,联合属地街道专题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专题培训,专题就园区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进行警示教育和培训。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搬运工刘某,未经高空作业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站在货车上高空临边搬运装卸货物时,对存在的货物随时滑落碰撞、人员可能重心失衡高空坠落等风险认识不足,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未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卸货作业不规范,未留足足够的避险空间,被滑落的木薯粉碰撞后无法转身、躲避,身体重心失衡从货车上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重伤死亡。
2.间接原因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不扎实、现场监督管理不力,超载配货,安排无证人员上岗高空作业,对装卸搬运交叉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督促提醒搬运工刘某做好个人劳动保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整改货物装卸搬运及叉车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隐患,安全生产及叉车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
朱某驾驶叉车作业时,未认真观察作业区域环境状况,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作业环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允许搬运工解开货物捆绑绳,并按照其指令调整货盘位置,导致货盘上自然滑落的货物碰撞到临边作业的搬运工。
(三)事故性质
综上,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经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7.14”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搬运工在货车顶部高空临边卸货时劳动保护措施缺失,被叉车货盘上滑落的货物碰撞后失足从高空坠落的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不扎实、现场监督管理不力,超载配货,安排无证人员上岗高空作业,对装卸搬运交叉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督促提醒搬运工刘某做好个人劳动保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整改货物装卸搬运及叉车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隐患,安全生产及叉车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2.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搬运工刘某,未经高空作业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站在货车上高空临边搬运装卸货物时,对存在的货物随时滑落碰撞、人员可能重心失衡高空坠落等风险认识不足,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未采取有效的防坠落措施,卸货作业不规范,未留足足够的避险空间,被滑落的木薯粉碰撞后无法转身、躲避,身体重心失衡从货车上高空坠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叉车司机朱某,未认真观察作业区域环境状况,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作业环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允许搬运工解开货物捆绑绳,并按照其指令调整货盘位置,导致货盘上自然滑落的货物碰撞到临边作业的搬运工,对本次事故负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涂某,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朱某,建议由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市场监管局。
4.刘某(死者),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叉车等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提出如下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庆新方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装卸搬运及叉车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制定完善货物搬运装卸及叉车使用操作规程,保证货物装卸作业及叉车使用安全。要依法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规范操作流程,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作业技能,坚决杜绝无证高空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超载配货、叉车超速行驶、载客行驶、货叉上站人等违章作业行为。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叉车等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要立即停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于无法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的,叉车应禁止驶入或停止作业。
(二)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辖区工贸、物流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违章作业等行为。
(三)不断加强部门监管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目录》内场车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场车专项排查整治,加大对无证驾驶、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范围内的场车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