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公告
袁东: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荣兹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荣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办理设立登记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依法作出不予撤销重庆荣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的设立登记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将《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告》送达至你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注:在公告期期间,与重庆荣兹建设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费涛 联系电话:023-61760832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