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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2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梯次培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分型

分类梯次培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坪坝市监〔2024〕60号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旅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税务局:

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梯次培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20245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

分型分类梯次培育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促进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立足我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研究提供差异化、精准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和服务供给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全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通过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引领带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提升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地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推动创业创新、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针对当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分型分类标准、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开展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三、重点任务

(一)协同夯实数据基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区税务、人社、文化旅游等数据源单位,依法依规共享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为市级部门划型判定打好基础。

(二)推进分型判定梯次帮扶。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判定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周期为每年7月,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启动。具体分型标准建立和分型判定由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组织分类申报梯次培育。在分型判定基础上,完善“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对已纳入“成长型”“发展型”且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认定,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分类申报自每年7月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结束后启动,8月中旬完成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次年1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设分类名录。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分类数据为底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等方式,结合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数据匹配,梳理形成“名特优新”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和打分排名按照不超过总量5%的标准,人工遴选加入名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托沙坪坝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金融财税、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

(六)定期动态调整。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及结构特征,按年度动态调整分类指标。根据调整后的结果,进一步研究出台更科学、更精准、更贴合实际的帮扶政策,逐步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

(七)突出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沙坪坝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完善分类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

(二)加强统计监测。用好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挥个体工商户联系点作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制定调查问卷、完善调查样本,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三)抓好评估问效。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收集、转办、处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提高诉求办理质量,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发挥好区民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收集了解分型分类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为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提供决策参考。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增强舆论导向,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联系人:孙金朋、程卓,联系电话:023-65368469

附件: 1.沙坪坝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2024年试行版)

2.沙坪坝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支持培育工作措施

附件1

沙坪坝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2024年试行版)

沙坪坝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结合我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对“名特优新”四类品牌效应强、特色特点明、诚信经营好、创新动力足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区“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认定机制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沙坪坝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三、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指导意见,沙坪坝区实行统一基础标准,制定具体分类入库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存在投诉举报多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二)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4个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按照满足的具体条件赋分,分值靠前优先评选。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沙坪坝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分类概念和标准认定体系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2)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同等级数量多者优先;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7)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1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4)经营县级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的;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区(县)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县)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五)监督纠正

认定的分类名单,需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附件2

沙坪坝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支持培育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优和“拔尖”培养,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普惠性政策

(一)拥有政策享有的优先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强化推广宣传。依托“个私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

(三)加大融资帮扶力度。深化“信易贷·渝惠融”平台应用,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深化“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短急频快”的融资需求,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物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针对性措施

(一)“知名”个体工商户

1.地方政府宣传推介;

2.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打响“重庆制造”、“重庆创造”品牌,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积极发挥“老字号”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老字号”的保护和开发);

3.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专利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探索在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建设“流动受理窗口”);

4.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

(二)“特色”个体工商户

1.发挥产业基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立足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化要素供给,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

2.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

3.依托各大商圈、特色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等,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4.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三)“优质”个体工商户

1.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2.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3.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4.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力度。

(四)“新兴”个体工商户

1.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积极投身平台经济,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

2.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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