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5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办法》施行前,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对场所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