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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6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3〕999号)

当事人:重庆康满家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井口中医院综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C2P7K3B  

住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南溪经济园2号附8号

经营者:  丁强国

2023月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康满家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井口中医院综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西药陈列柜中发现1盒已开封的阿加酚散(商标:申高,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7953,规格:100包/盒,产品批号:21100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重庆申高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剩余43包,发现有1盒未开封的排石利胆胶囊(商标:佐安达,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628,规格:0.5g、10粒*3板,产品批号:211101,生产日期:2021/11/18,有效期至:2023/1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广东奇灵制药有限公司),截止检查之日,两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限,“阿加酚散”超过有效期两个月,“排石利胆胶囊”超过有效期一个月。同日,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药,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康满家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井口中医院综合诊所”已成立二年,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药品零售。

2023年1月17日,该诊所从“重庆普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21100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的“阿加酚散”1盒,规格:100包/盒,于诊所西药柜中待售,购进单价:0.138元/包,销售单价:0.1元/包,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剩余43包,超过有限期2个月,货值金额为4.3元(0.1×43=4.3);2022年3月9日,该药房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产品批号:211101,生产日期:2021/11/18,有效期至:2023/10,规格:0.5g、10粒*3板的“排石利胆胶囊”10盒,于诊所西药柜中待售,购进单价:9.98元/盒,销售单价:29.8元/盒,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剩余1盒,超过有限期1个月,货值金额为29.8元(29.8×1=29.8);综上,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4.1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产品实物及财务清单、现场存放产品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购进票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1个月不足三个月,但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社会危害,无社会影响,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款相关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数额用A表示,最高数额用B表示。适用行政罚款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处罚裁量幅度:0至A以下;”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阿加酚散43包,排石利胆胶囊1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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